GB 38755-2019《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发布日期:2023-12-20]1981年,针对当时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全面开工建设初期,中国电网稳定破坏事故频发的局面和电网发展 “重发电轻供电”的偏向,原电力工业部制定了第一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81)电生字109号],首次规范化地提出了正确处理电力系统安全与经济、合理建设和电网运行的指导性原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颁布实施后,我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稳定破坏次数迅速减少,从1970年~1980年间的年均19次降至“九五”期间的年均0.2次。
2001年,根据国民经济和电力工业500kV省间联网全面发展阶段的需要,适度提高了安全稳定标 准,在稳定计算和稳定管理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并上升为行业强制性标准。DL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颁布后,进一步促进了区域联网的健康发展,供电可靠性不断提高。在美国、加拿大、巴西、印度等国家电网相继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同时,高速发展的中国电网基本杜绝了电力系统稳定破坏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根据我国电力系统发展实际,国家能源局委托全国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在总结 DL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重点关注和解决随着特高压电网的发展和新能源大规模持续并网,特高压交直流电网逐步形成,系统容量持续扩大,新能源装机不断增加,电网格局与电源结构发生重大改变,电网特性发生深刻变化,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带来的全新挑战。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将有力支撑国家能源战略转型对电力系统提出的新要求,确保电网与并网电厂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工农业生产与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得到可靠的电力保障。
在电力系统规划工作中,应考虑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问题,研究建设结构合理的电源和电网及相 应的继电保护、稳定控制、通信、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计算分析远景系统的稳定性能,在确定输电线路或输电断面的送电能力时,应计算其稳定水平,并留有一定裕度。
在电力系统设计以及大型输变电工程、大型电源接入系统、直流输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应对电力系统的稳定开展计算,做好电源与电网、直流与交流、输电与变电工程的合理衔接,研究工程对整个互联系统的影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明确所需采取的措施,提出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的功能方案。在进行年度建设项目设计时,应按工程分期对所设计的电力系统的主要运行方式进行安全稳定性能分析,提出安全稳定措施,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应设计有关的安全稳定措施,对原有电力系统有 关安全稳定措施及故障切除时间等进行校核,必要时应提出改进措施。
在电力系统建设工作中,规划周期内的电力系统建设应按照确定的系统规划方案执行,落实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有关的基建计划,并按设计要求施工。当一次设备投入系统运行时,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控制措施、通信、自动化与网络安全防护等二次设备应同步投入运行。
在电力系统运行工作中,应按年、季、月全面分析电力系统的特点,考虑运行方式变化对系统稳定运行的影响,提出稳定运行限额,并审核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措施、通信、自动化系统等是否满足要求,应特别注意在总结电力系统运行经验和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做好事故预案,对全网各主干线和局部地区稳定情况予以计算分析,提出改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具体措施(包括事故处理)。当下一年度新建发、送、变电项目明确后,也应对下一年度的各种运行条件下的系统稳定情况进行计算,并提出在运行方面保证稳定的措施。应参与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相关工作。
在电力系统生产技术工作中,应组织落实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具体措施和相关设备参数试验,定期核定设备过负荷的能力,认真分析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事故,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并组织落实反事故措施。
在电力系统科研试验工作中,应根据电力系统的发展和需要,研究优化电源与电网结构、改善与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技术措施,并协助实现;改进与完善安全稳定计算分析方法;协助分析电力系统事故及异常情况。
电力系统应配备连续的动态安全稳定监视与故障录波,并能按要求将时间上同步的数据送到电网 调度机构,实现故障信息的自动传输和集中处理,以确定故障起因和扰动特性,并为电力系统事故仿真分析提供依据。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及电力市场相关参与单位应向电网调度机构、规划设计和科研单位提供有关 安全稳定分析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参数,如发电机、变压器、励磁调节器和电力系统稳定器、调速器和原动机、直流、灵活交流输电系统、同步调相机、新能源机组和场站、负荷等的技术资料和实测模型参数,并按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配备保护与自动控制装置,落实安全稳定措施。对影响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参数定值设置必须经电网调度机构的审核。
电网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应在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网源协调管理体系,开展网源协调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电力市场相关参与单位应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满 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相关标准要求。
根据电力系统安全需要,用户应配合落实事故限负荷、稳定控制集中切负荷、低频减负荷、低压减 负荷相关措施。重要用户应配置保安电源和应急电源,在电力系统停电期间保证自身持续供电。
在电力系统实际运行中,鼓励尽职免责,失职问责,激励运行人员敢于履职尽责。电网企业、发电 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及电力市场相关参与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和执行本标准,按照职责落实相关运行要求和安全稳定控制措施。 是否遵循本标准作为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依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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