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8755-2019《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1981年,针对当时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全面开工建设初期,中国电网稳定破坏事故频发的局面和电网发展 “重发电轻供电”的偏向,原电力工业部制定了第一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81)电生字109号],首次规范化地提出了正确处理电力系统安全与经济、合理建设和电网运行的指导性原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颁布实施后,我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稳定破坏次数迅速减少,从1970年~1980年间的年均19次降至“九五”期间的年均0.2次。
2001年,根据国民经济和电力工业500kV省间联网全面发展阶段的需要,适度提高了安全稳定标准,在稳定计算和稳定管理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并上升为行业强制性标准。DL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颁布后,进一步促进了区域联网的健康发展,供电可靠性不断提高。在美国、加拿大、巴西、印度等国家电网相继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同时,高速发展的中国电网基本杜绝了电力系统稳定破坏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根据我国电力系统发展实际,国家能源局委托全国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在总结 DL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重点关注和解决随着特高压电网的发展和新能源大规模持续并网,特高压交直流电网逐步形成,系统容量持续扩大,新能源装机不断增加,电网格局与电源结构发生重大改变,电网特性发生深刻变化,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带来的全新挑战。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将有力支撑国家能源战略转型对电力系统提出的新要求,确保电网与并网电厂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工农业生产与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得到可靠的电力保障。
电力系统的静态稳定储备标准
1.1 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按功角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p)应满足15%~20%,按无功电压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V)应满足10%~15%。
1.2 在故障后运行方式和特殊运行方式下,Kp不得低于10%,Kv不得低于8% 。
1.3 水电厂送出线路下列情况下允许只按静态稳定储备送电,但应有防止事故扩大的相应措施:
a)如发生稳定破坏但不影响主系统的稳定运行时,允许只按正常静态稳定储备送电;
b)在故障后运行方式下,允许只按故障后静态稳定储备送电。
电力系统承受大扰动能力的安全稳定标准
2.1 安全稳定标准分级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性,电力系统承受大扰动能力的安全稳定标准分为以下三级:
a)第一级标准:保持稳定运行和电网的正常供电;
b)第二级标准:保持稳定运行,但允许损失部分负荷;
c)第三级标准:当系统不能保持稳定运行时,必须尽量防止系统崩溃并减少负荷损失。
2.2 第一级安全稳定标准
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力系统受到下述单一故障扰动后,保护、开关及重合闸正确动作,不采取稳定控制措施,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网的正常供电,其他元件不超过规定的事故过负荷能力,不发生连锁跳闸:
a)任何线路单相瞬时接地故障重合成功;
b)同级电压的双回或多回线和环网,任一回线单相永久故障重合不成功及无故障三相断开不重合;
c)同级电压的双回或多回线和环网,任一回线三相故障断开;
d)任一发电机跳闸或失磁,任一新能源场站或储能电站脱网;
e)任一台变压器故障退出运行(辐射型结构的单台变压器除外);
f)任一大负荷突然变化;
g)任一回交流系统间联络线故障或无故障断开不重合;
h)直流系统单极闭锁,或单换流器闭锁;
i)直流单极线路短路故障。
对于电源(包括常规电厂和新能源场站)的交流送出线路三相故障、电源的送出直流单极故障、两级 电压的电磁环网中单回高一级电压线路故障或无故障断开,必要时允许采用切机或快速降低电源出力等措施。
2.3 第二级安全稳定标准
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力系统受到下述较严重的故障扰动后,保护、开关及重合闸正确动作,应能保 持稳定运行,必要时允许采取切机和切负荷、直流紧急功率控制、抽水蓄能电站切泵等稳定控制措施:
a)单回线或单台变压器(辐射型结构)故障或无故障三相断开;
b)任一段母线故障;
c)同杆并架双回线的异名两相同时发生单相接地故障重合不成功,双回线三相同时跳开,或同杆 并架双回线同时无故障断开;
d)直流系统双极闭锁,或两个及以上换流器闭锁(不含同一极的两个换流器);
e)直流双极线路短路故障。
在发电厂或变电站出线、进线同杆架设的杆塔基数合计不超过 20基,且同杆架设的线路长度不超 过该线路全长10%的情况下,允许c)规定的故障不作为第二级标准,而归入第三级标准。
2.4 第三级安全稳定标准
电力系统因下列情况导致稳定破坏时,必须采取失步/快速解列、低频/低压减载、高频切机等措施, 避免造成长时间大面积停电和对重要用户(包括厂用电)的灾害性停电,使负荷损失尽可能减少到最小,电力系统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a)故障时开关拒动;
b)故障时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误动或拒动;
c)自动调节装置失灵;
d)多重故障;
e)失去大容量发电厂;
f)新能源大规模脱网;
g)其他偶然因素。
第三级安全稳定标准涉及的情况难以全部枚举,且故障设防的代价大,对各个故障可以不逐一采取 稳定控制措施,而应在电力系统中预先设定统一的措施。
3.1 向特别重要受端系统送电的双回及以上线路中的任意两回线同时无故障或故障断开,导致两条 线路退出运行,应采取措施保证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对重要负荷的正常供电,其他线路不发生连锁跳闸。
3.2 在电力系统中出现高一级电压的初期,发生线路(变压器)单相永久故障,允许采取切机措施;当发生线路(变压器)三相短路故障时,允许采取切机和切负荷措施,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3.3 任一线路、母线主保护停运时,发生单相永久接地故障,应采取措施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3.4 直流自身故障或异常引起直流连续换相失败或直流功率速降,且冲击超过系统承受能力时,运行中允许采取切机、闭锁直流等稳定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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